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實施專項審核許抗癌食物可,並納入日常監管
  據新華社電 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關於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房屋貸款作的通知》,明確對藥店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企業自願原則,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條件要求和程序,實施許可。
  通知指出,藥店申請成為試點單位應當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規定的條件,並同時滿足以下要求:一是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二是具備專區專櫃銷售嬰幼兒結婚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三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
  通知明確,各地食品安全買屋監管部門要對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實施專項審核許可,並納入日常監管;要監督已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的藥店實行專櫃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應當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櫃臺、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併在銷售櫃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櫃提示牌,提示牌應採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藥店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簽標註的儲存條件,並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
  此外,通知要求,藥店要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管理,強化進貨源頭把關和經營過程控制,確保持續符合食品經營條件,保障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安全。藥店專業人員經過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科學喂養知識培訓後,可就所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對消費者進行專業的指導和幫助。專業人員對消費者提供指導和幫助時不得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誇大和虛假宣傳、誤導室內裝潢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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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質期不足一月應醒目提示或下架
  據新華社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通知明確,商場、超市、食品店和藥店等經營者對嬰幼兒配方乳粉要實行專櫃專區銷售。經營者對發現的包裝破損、腐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經營、登記造冊,並依法及時採取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方式予以處置;經營者要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採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經營企業要由專人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專櫃專區的食品安全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管理,嚴格審核和許可。對因嚴重食品違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單位所有被追究責任的經營管理和從業人員應當建立檢索名錄。同時,各地要對已經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流通環節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進行逐戶複查、規範和清理。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監管力度;對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批發企業、商場、超市、藥店、母嬰用品店和食品店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嚴格檢查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等情況,對銷售無對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嬰幼兒配方乳粉或無中文標識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一律責令停止經營,依法從嚴查處並監督經營者作退貨或銷毀處理;全面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原標題:藥店賣乳粉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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